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与清偿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等内容,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