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与清偿第十条有效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