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