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