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