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与清偿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