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