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建设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补偿费用专项用于河湖保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