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
(二)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三)设置固定停车场所;
(四)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爆破、打井、挖窖、挖取沙土、堆放物料;
(六)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