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