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结合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恢复、水文化保护及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河湖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