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农业机械的淘汰和报废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明令淘汰和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实行回收。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