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实施。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目录及相关检验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