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

销售、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环保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