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品牌培育促进部门具体负责拉面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科技、文体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拉面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拉面产业发展中涉及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