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藏语言文字学习纳入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