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电动车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安全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的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电动车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