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有电动车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