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改装、加装行为:

(一)改装、加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改装、加装灯光、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雨)、高分贝音响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其他妨碍电动车安全行驶的改装、加装行为。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