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生产企业或者相关设备,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逐步淘汰;对限制类项目的新建、扩建不再予以审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