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替代或者淘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