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替代或者淘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