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