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