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居)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