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