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