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沂蒙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与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机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帮扶工作机制,促进沂蒙革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沂蒙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建立健全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协作机制,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