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和要素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乡村旅游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