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