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