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下列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绿色农业技术推广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六)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城镇、乡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服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