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回收物品,保持固定回收站(点)周围环境整洁和回收设施正常运行;(二)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三)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台账,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