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回收物品,保持固定回收站(点)周围环境整洁和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二)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台账,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