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