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