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