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