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