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监护,及时作出安排,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保障,落实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保障措施,对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按照规定给予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