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校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治理区域,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在学校、幼儿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