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