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