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