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或者搭售内设旅游项目、收费设施。
旅游景区应当通过公开的线上、线下渠道销售门票,不得扰乱正常票务市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