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