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