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二)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
(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四)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六)遵守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
(七)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八)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