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个人隐私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六)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