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