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体育、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