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名称及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及价格,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并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