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